经核查,福建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4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未在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车辆,不具备原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注销福建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附件)。证件自注销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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