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 《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5〕78号)
2. 补助对象:(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要有相应的财务记账记录。(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通过雇工、带动成员及周边农户发展生产等方式实现联农带农。家庭农场通过雇工、发展生产等方式带动小农户。(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 补助内容:支持发展前景好、联农带农作用发挥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不含一次性包装物),加强品牌营销等。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任何财政补助项目的建设内容重复。
4. 补助标准: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他农民合作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5.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等;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查询的单位信用报告;
(5)近两年来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计核算或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合作社需增加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家庭农场也可提供“随手记”相关记账);
(6)经营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加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凭证复印件(家庭农场需增加使用一码通赋码,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的相关照片)。
以上材料按(1)到(7)排序A4纸张各打印装订成册,如属复印件需加盖优质社和优质场家庭农场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申报书。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评审
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9月5日之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团队,对上报的资料逐一进行评审, 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结果经政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24832127(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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