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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政策公开明白纸
来源:电影天堂 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0-14 16:38 浏览量:

一、资金政策公开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30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闽农种植函〔2019〕576号。

(二)补助对象:在电影天堂 县域内注册的,并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土地,在所流转的土地上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专业大户、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三)补助内容: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四)补助标准:

1.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同时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2.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五)项目流程: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经营主体温室大棚建设需求组织申报→市级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省级根据各地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县级按照省里下达资金额度批复立项→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经营实施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经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研究后予以拨付资金。

二、项目申报需提交材料

(一)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要求提交《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

(二)提供建造温室大棚实施主体的土地流转证明。

(三)提供村、镇(乡)综合技术保障中心、自然资源所、镇(乡)政府盖章的农业温室大棚建设告知备案表(详见附件3)。

(四)提交温室大棚建设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项目实施

(一)项目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大棚建设标准和起补面积开展建设及验收。建设标准难以判定的,县农业农村局将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待农业农村厅书面函复后,以农业农村厅函复作为验收标准及资金拨付依据。

(二)温室大棚建设实施主体应在建设材料入场后,向镇(乡)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及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对建设材料入场验收。

(三)温室大棚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邀请具备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所建温室大棚进行面积测绘,并提供测量报告,做为所建温室大棚验收的面积依据。

(四)温室大棚建设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财务专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所在镇(乡)政府联合组成验收组,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项目实施材料;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大棚建设标准开展现场验收。

(二)验收合格,经局务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财农综〔2021〕88号

2.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承诺书

3.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告知备案表

咨询、监督电话:0591-24832127(电影天堂 农业农村局)

电影天堂 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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